第一条 为规范理事会工作,保障全体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本协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结合本协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三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组成。
理事通过会员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本协会《章程》修改报告;
(五)讨论决定本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六)决定会员入会、退会;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及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及实体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届内理事变更,由理事单位提交说明,报理事会及本协会各会员,填写理事信息变更表,交由秘书处存档;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联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五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联名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章的提议函。
理事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也可以采用电子信息技术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
第七条 理事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 在理事会议召开的五日前,会议筹备组或秘书处应将需表决的议题和会议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全部理事。
第九条 理事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理事会以理事会议形式行使职权时,可采取举手或投票方式做出表决。但表决事项可能对与会理事产生不利影响的,该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第十一条 理事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出席理事名单;
(三)会议议程;
(四)理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监事会成员和秘书长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结束后五日内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会议纪要中对其意见作出记载。会议纪要由秘书处按规定保管。
第十三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的常务理事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职责。
第十四条 除应当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定之外的事项,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办公会决定。
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召集,副理事长、秘书长参加,监事长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应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和本协会章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