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互联网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0-10 15: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根据发展需要,依据业务领域和会员组成特点,可以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第二条 为加强专业委员会的管理,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更好地为企业、行业服务,根据《浙江省互联网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是协会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协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开展活动时须使用全称“浙江省互联网协会XXX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重组、注销、更名由协会理事会决定。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围绕协会“自律、服务、传导”职能,汇集行业智慧与资源,建设交流、议事和办事的平台,提升行业形象,提高市场效率,推动行业创新发展,增强行业核心竞争力。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当坚持协商、务实、高效、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与构成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二)加强诚信建设,开展行业自律活动,规范市场行为,提高行业质量;

(三)调查、收集、整理并反映行业动态、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对行业难点、热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供专业意见;

(五)总结、宣传行业经验,开展行业交流,加强各专业委员会的日常联系与合作;

(六)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不超过4名。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具有帮助协会发展会员的义务,每年发展会员应不少于10家。专业委员会发展的会员属于浙江省互联网协会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浙江省互联网协会。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单位应具备该行业/领域的专业优势,同时可以视匹配度选择加入协会下的其他专委会,但原则上选择加入的专业委员会不超过2家。

第十条 担任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浙江省互联网协会章程》;

(二)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协会工作,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组织专业委员会的活动;甘于承担工作,承担义务,承担责任,甘于奉献;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行业从业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业声誉;

(五)按时缴纳会费;

(六)协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指定1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协调与协会及其他专业事务,有条件的专业委员会可以聘任专职秘书。聘用工作人员要坚持利害关系回避制度。


第三章  工作规则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在每年末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和活动预算开支,并报送至协会秘书处审议。

(一)专业委员会如开展相关活动,协会秘书处可视情况给予该活动预算不低于60%的经费补助。

(二)专业委员会如在预算外开展相关活动,协会秘书处同意后,报协会理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可给予一定的活动经费补助。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视情况每年召开至少一次全体会议,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低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遇特殊情况的,也可采取通讯或线上方式召开。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表决的,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通过。

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责如下:

(一)制订和修改专业委员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主任(副主任)委员。

(三)审议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通过重要决议。

(五)决定变更或终止本专业委员会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视情况每年召开至少一次主任委员会议,出席会议的正、副主任委员人数不得低于应出席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主任委员会议对议案进行表决的,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经全体主任委员半数以上同意通过。

主任委员会议职责是:

(一)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专业委员会主任、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

(四)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五)决定本专业委员会成员吸收和取消的资格。

(六)领导本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制定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本专业委员会一般事项变更。

第十五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主任委员会议应当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报告或宣传稿,相关材料交协会秘书处归档和保管。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接受协会秘书处指导,以下事项(含第十二条内容)须向协会秘书处报告或备案,重要事项须向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报告:

(一)专业委员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包括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事项,涉外活动,应邀与有关单位联合开展的合作交流、培训等活动;

(二)工作条例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活动预算、会议计划、培训计划;

(三)年度工作总结、重要的专项工作总结;

(四)行业性调查报告、研究成果;

(五)简报、会刊资料;

(六)协会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应积极开展活动,对于未能履行职能或一年未开展活动的专业委员会,协会将结合每年度民政厅年审工作要求及协会工作计划,对该专业委员会组织架构进行调整或优化。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事项,以及应邀与有关单位联合开展的合作交流、培训等活动,须向协会报告。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如须以协会的名义开展活动的,须事先报告协会并获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协会批准或授权的,不得擅自以协会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联络员(或秘书)参加委员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勤勉尽职、廉洁自律,不得谋取不当利益。如发生不当行为,经核实,协会将取消其任职资格并予以清退。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联络员(或秘书)不得擅自以委员会或委员会职务的名义对外进行与委员会职责无关的活动。需要对外发表言论的,应当遵守协会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连续三次不参加委员会活动,或在两年内没有实质参与委员会具体工作,按自动退出专业委员会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违反本管理办法,擅自行事,损坏协会名誉和整体利益的,协会将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劝止、通报批评、停止活动、追偿经济损失的处罚,情节严重的、造成不良后果的,协会将取消其专业委员资格,追究主任委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委员单位如需退出专业委员会,须提交退会申请,经主任委员单位同意后方可退会。

第二十五条 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协会理事会可决定是否撤销或重组该专委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工作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互联网协会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省互联网协会 浙ICP备1802457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