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协会章程

《浙江省互联网协会章程》

(2021年12月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为“浙江省互联网协会”,英文名称为“ZheJiang Internet Association”(简称ZJI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浙江省互联网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全省互联网企事业单位和学术团体自愿组成、依法登记、非营利性的专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互联网企事业单位和学术团体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浙江省互联网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坚持实事求是、开拓创新精神,实行独立自主、民主办会为原则。以为人民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宗旨的互联网公共服务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本协会工作准则: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加强学风道德建设。团结全省互联网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学术团体,组织制定行约行规,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实现行业自律,促进浙江省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对浙江省社会、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发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第五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通信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浙江省通信管理局机关委员会。本协会在开展活动的同时接受中国互联网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杭州。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基本业务范围包括: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愿望及合理要求,组织加强政府主管部门与会员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二)联合广大企事业单位、学术团体和专家,搭建全省互联网产业发展协作平台,促进各成员单位在互联网领域技术、应用、标准等方面的紧密合作。推动物联网、车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网络安全、互联网法治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发挥互联网在浙江省政治、经济、文化、法制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三)开展有益于互联网发展的专题研讨会、年会、业务培训等活动,加强行业的信息交流,传递最新技术动态和市场信息。开展全省互联网行业的调查和信息搜集、整理、统计与分析工作,研究浙江省互联网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开发,探讨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四)组织与开展浙江省互联网行业发展状况、新技术应用以及其他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发布统计数据和调研报告,发布浙江省年度互联网发展白皮书,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为业界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五)加强国际间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国际、国内互联网有关组织的活动,加强会员与国际、国内互联网组织之间观念和思想方面的了解与沟通,为浙江省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六)经主管部门批准、授权或委托,制定互联网行业、团体标准与规范、开展行业信用评价、资质及职业资格审核、奖项评选或申报推荐等工作。

(七)开展互联网公益活动,引导会员单位增强社会责任,引导网民文明上网,为维护网络素养提升作出积极努力。

(八)通过协会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宣传载体,发布行业的前沿信息、会员的最新动态,为会员做好沟通服务工作。

(九)承担会员及其它社会团体或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支持本协会的工作。

(三)会员是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与互联网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及学术团体。

第九条 入会流程:

符合第八条第(一)(二)(三)的企事业单位及学术团体,向本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秘书处审查、理事会批准后签发会员证。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协会的各种活动及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需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履行符合本章程的义务。

(二)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维护本协会声誉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发展壮大本协会做贡献。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说明:

(一)会员要求退会时,应书面加盖公章通知协会秘书处。

(二)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停业整顿、暂扣和吊销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处罚,或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以及本办法的规定的,由协会秘书处报理事会,由理事会视不同情况给予其警告、直至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

(三)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不交纳当年会费的,则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员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入会。

(四)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的,由协会秘书处在协会网站、公众号和刊物上进行公告。其原享有的会员权利亦自动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及其他领导的产生应充分体现民主集中的原则,须经充分酝酿协商后选举产生。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如下:

(一)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选举或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通过重要决议。

(五)决定变更或终止本协会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提前或延期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取消会员资格。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事项。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本协会的工作计划。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协会一般事项变更。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如有需要,可以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可以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在特殊情况下,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确因工作需要仍需担任理事长、秘书长职务,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但同一职位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原则上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如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须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做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或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接受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建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上级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协会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理事会有关会议。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本协会制定收入分配方案,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因完成宗旨需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2021年12月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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